警讯通告
日期:2008-3-15 阅读:1828次
李绍超于2005年6月至2007年1月在任我公司原山东烟台分公司经理期间,利用职务便利,侵占我公司财物特别巨大,共计四十三万余元。2007年12月李绍超在广州火车站被公安机关逮捕,现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核实其犯罪情况,已向法院提起诉讼,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。这再一次向我们敲起警钟,一份耕耘一份收获,辛勤劳作才能收获属于自己的丰硕果实,企图用非法的手段牟取公司利益的,终究是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
法律链接:
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条: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数额巨大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
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、侵占、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1995·12·25 法发〔1995〕23号)中规定: 实施《决定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,侵占公司、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,属于“数额较大”;侵占公司、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,属于“数额巨大”。
顺昌门总公司
2008年3月15日